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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侯马交巡警中队,执法不遵法, 处罚凭想像

    信息发布者:徐如明
    2018-12-28 12:54:00   转载


    河南新乡的半挂车主常师傅接到了远在山西侯马的司机打来电话。司机说:驾驶的车辆在侯马北高速口,被侯马交警以擅自改变车辆外形为由,将车辆实施了强制措施扣至停车场。据司机讲述:可能被处以5000到1万元的罚款。暂未处理!由于司机说的擅自改变车辆外形被处罚额度与实际“交通法规”中规定的处罚额度相差甚远,抱着疑问小编决定和常师傅一同前往山西候马前去一探究竟!

    2018年12月17日,早上9点钟左右我们到达了候马交巡警中队,与当事司机碰了面并一起去违法行为处理室找到了当时执勤民警。

    身着便衣民警

    通过向工作人员了解,并未听其说擅自改变车辆外形要被罚款5000到1万的之类的话。而是决定按照相关规定:以擅自改变车辆外形给予500元罚款的决定。车主无异议!便衣民警随即打电话叫来了一名身着正规警察制服的民警,准备拟定相关处罚文书。然而, 身着制服的民警同志刚坐下准备拟作行政处罚文书时。突然好像感觉哪里不对,又匆匆地走进了里边的小办公室和身着便衣的民警在里边儿商量着什么……

    过了一会儿,便衣民警从小房间里边出来向车主征求意见。大致内容是:看你们大老远跑过来也不容易,要不这样吧。直接给你们开一张200元的罚单怎么样?此话一出,顿时让人咋了舌头。什么情况?我们也没有说过求照顾或少罚点之类的话,只是要求按正规手续走,尽量快一点儿!

    500元的罚款直接降至200这种天上掉大饼的好事儿,怎么会刚好砸到我们?是警察同志念在曾经大槐树下的同根之情,还是被我们的人格魅力深深折服了。换作是哪一种假设我们都不能轻易说服自己欣然接受如此牵强的理由。

    个人推理:

    因为车辆车在被扣了以后,交警没有给司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根据:《公安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暂扣车辆的,应当开具《凭证》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如果按照私改车型处罚,必定是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扣留车辆时没有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就等于把自己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行为暴露无疑。如在众目睽睽下后补一张凭证势必将授人以柄,有一定风险!如果按简易程序开一张200元的罚款,那就相对来说就容易多了,既照顾了车主的情绪,还省去了很多麻烦,何乐而不为之呢?

    最后终于在一片皆大欢喜的和谐气氛中,交警同志以龙飞凤舞式的笔法,凭空想像胡诌了一张与违法事实驴嘴不照马腿的“简易处罚决定书”交予当事司机,就此大功告成!且不知,一个错误不加改正,将会用更多错误来以之掩盖!

    与违法事实牛马不相及的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开具简易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以后,由一名便衣民警带我们去停车场放行被扣押的车辆。行至停车场被该便衣民警告知,需交纳两天的停车费用给停车场老板后才能走,说罢拿起警用执法记录仪对着司机、车辆作起了秀,最后扬长而去。

    放行车辆的便衣民警

    停车场老板收取费用

    停车费用收据

    此上种种迹象表明,执法者已将法治授于的权利当作了儿戏,公权被滥用,法制尊严被肆意践踏,作为执法者对法规尚无敬畏之情,执法的公正性又该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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